各有关单位:
雷电灾害是我市主要气象灾害之一,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各类防雷装置安全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将全市2024年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有关事项和要求通告如下: 一、持续推动本单位、本行业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提质增效 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防雷重点单位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的同时对本行业防雷安全也负有主体责任。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生产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定期检测规定。为保证防雷装置的有效性,各防雷重点单位应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要求自主选择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且信誉良好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和隐患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维护、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直到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测和整改。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无检测能力的单位、人员开展检测活动。 二、以下单位(行业、领域)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二)防雷重点单位:加油站、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民爆、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 (三)重点行业领域 1.学校: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 2.交通: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大型桥梁、高速、高架等; 3.商业综合: 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银行、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 4.行政: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5.医院:各类医院、医疗机构; 6.港口:沿海港口、码头泊位等; 7.水利电力:大型水利、电力(含风电、光电)设施等; 8.文化旅游: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度假村等; 9.仓储物流:物流仓库、配电设施等; 10.粉尘涉爆:粉尘涉爆相关企业等。 (四)其它:各类发射塔、电视塔、观光塔等塔式建筑物、构筑物;通讯枢纽等特殊工程及场所;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或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单位,及其他发生雷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雷击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三、对防雷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持续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活动过程及其做出的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与检测项目相符的检测能力。 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行为,根据委托及时检测、全面检测,检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被检单位整改并抄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同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完成检测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提交。 四、加强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做好各部门、各系统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督导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旅游景点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雷电灾害事故隐患完成整改,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督查,组织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开展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在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4.未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 5.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6.不按规定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 凡因防雷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盐城市气象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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