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0 新闻来源: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增强做好防雷工作的责任感

江苏地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地带,是雷暴多发地区,雷电灾害是我省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最多的自然灾害之一。我省经济总量大、人口密度大、开发强度大,易燃易爆、涉及危化品等场所、设施众多,由雷击造成爆炸、严重火灾等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防雷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明确分工,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防雷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全面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明确各级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状况的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对易燃易爆和危化品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全覆盖;落实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并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二)落实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的要求,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气象部门负责油库(含加油站)、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许可,履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落实防雷安全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指导雷电灾害及次生灾害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履行相关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由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列入气象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气象部门抄送下一年度监管名录,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加气站、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需要气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由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商请气象部门协助。

(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全面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对防雷安全隐患实施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强化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责任。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或者承担相关安全评价、风险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核准范围从业。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评价、评估结果负责,保证其真实性、科学性。防雷中介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应及时报送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

三、加强管理,提升企业防雷安全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防雷安全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雷中介服务机构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的各项要求,统筹安排防雷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范畴,组织气象和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对于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规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或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和危化品场所的防雷安全的监管,实施执法检查全覆盖。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全程留痕、即时入库、结果公开、责任可溯。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能力。

(二)完善防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为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在加大防雷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力度的同时,要开展对资质单位的质量考核和综合评估,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对防雷检测单位开展行政检查,对有举报、投诉、失信行为或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检测单位,要列为检查重点,增加检查次数。严厉打击、从重查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租赁资质、转包服务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诚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实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行业信用评价为基础,建立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建立完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和信用奖惩制度,细化信用监管操作细则,实施与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加大信用信息的公示,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

四、加强协调,促进防雷监管形成合力

(一)提升防雷监管执法能力。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统筹省、市、县三级防雷安全监管人员,充实基层执法人员,保障防雷监管人员配置。强化行政执法与技术培训,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把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硬的同志安排到执法队伍第一线,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防雷监管队伍。加强对基层主管机构执法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提升雷灾应急处置能力。气象部门要继续优化防雷减灾业务布局,将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风险区划、灾害调查等基本业务纳入现代气象业务体系。深入推进防雷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研发完善雷电预报预警系统,建设集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灾情等信息收集、存储、处理及发布和上报于一体的雷电综合业务平台,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支撑。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应急管理工作各项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增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物资保障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在雷电高发时期,媒体、通信等单位要及时传播雷电灾害防御信息,指导社会公众采取正确措施,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提升全民防雷减灾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广泛开展防雷科普知识宣传。各级气象部门要重点针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常态化科普,要适时组织开展农村和基层的防雷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全省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执行雷电灾害上报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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