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御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各相关单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单位相关要求
已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要按时定期检测。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正在审批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机关要求,做好竣工验收检测。
应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建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客运车站、客运码头、火车站等;
3.工业厂房、物资仓库、旅游景点、文物建筑、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4.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金融系统营业网点等;
5.市政公共设施,如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厂、电力生产设施等;
6.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其中,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建筑场所每年检测一次。建议在每年4月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完成一次检测,并确保在原检测周期结束之前完成检测。
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时进行检测,并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自检巡查、隐患整改和复检工作。
二、检测单位相关要求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级别范围以内依法开展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抓好检测质量,出具客观明确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要求,将检测报告、结论、整改意见等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如发现雷击风险隐患,应及时提请建议业主单位整改,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到位的单位情况须及时告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全省各级气象部门应重点督促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按要求做好防雷检测,并按照省局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地方政府要求开展防雷安全行政检查。
各级气象部门在落实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尽责履职,严格开展检测单位监管工作,对超资质检测、不按标准检测、虚假检测、虚假报告、转包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完全结束,复工复产的检测单位,尤其是跨省、市开展检测业务的单位要主动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