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局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  

发布时间:2018.11.10 新闻来源:盐城市防雷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促进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日,江苏省气象局印发《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所实施的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质量考核活动。省气象局负责全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省气象局应根据要求建立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技术人员库,对于具体检测单位随机抽取三人以上组建检测质量考核组,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

  《办法》明确,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内容分为:验证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性、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等七大项若干具体细项。同时,对七大项考核内容具体细项标明了一定的分值及扣分标准。当七项考核内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据要求,考核结果即为100分。当全部被考核内容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时,检测质量考核合格,小于90分时,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

  《办法》明确,省气象局将及时向社会公示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该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安全监管对防雷检测资质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促进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及《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所实施的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质量考核活动。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考核方式

第三条 省气象局负责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气象局根据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要求建立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技术人员库,其成员由防雷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必要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 对具体检测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组的组建,应从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技术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应确定一人为考核组长,组长对考核结论负责。

第七条 考核组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每个成员应与被考核检测单位无利害关系;

(二)考核组独立对检测单位防雷装置检测的质量实施考核;

(三)对考核过程中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单位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论,并对所出具的结论负责。

(五)对所获得的被考核检测单位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第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可以由考核机构组织集中考核,或依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申请考核。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质量向省气象局提出质量考核申请,填写《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考核材料。

第九条 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对每个检测单位全年考核的检测项目(检测报告),由考核组按5%比例随机抽取,最少不少于1个,最多不超过10个。其中项目验证方式考核的应不少于抽检项目的50%,两个及以下项目均应项目验证。考核组随机抽取逐个进行考核,并根据单个项目的得分情况,综合判定检测单位全年检测质量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考核内容

第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相关标准;

(三)省气象局规定的检测业务规范或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程序按下列框图进行。(略)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七)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四章 资料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及时整理考核资料。

资料检查、项目验证过程中,考核组对照考核依据,按考核内容逐项对每一抽检考核项目资料进行分析,形成抽检考核单位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简称考核报告,见附件2),并及时完成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抽检考核备查表(简称考核备查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 考核组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应及时填写被考核单位年度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汇总表(简称考核汇总表,见附件4),并将考核报告、考核备查表和考核汇总表等考核资料,一并报省气象局社会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报告、考核备查表和考核汇总表等考核资料由省气象局社会管理处归档留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计分判定规则

第十六条 计分规则:

(一)根据第十二条所列七项考核内容的重要性和雷击发生时对致灾的影响程度,分别赋予第十七条中所列项一定分值,当七项考核内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据要求,考核结果即为100分。

(二)当某一考核内容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考核依据要求时,则根据第十七条中的扣分细项逐项对应扣分。

第十七条 各项考核内容分值及扣分项

(一)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20分)

1、原始记录中记载的检测项目与现场不符或无对应装置,扣2分/处,最高扣10分;

2、防雷装置平面示意图与现场不符,扣1分/处,最高扣4分;

3、存在问题与现场不符,扣2分/处,最高扣6分;

(二)检测方法的正确性(20分)

1、缺防雷安全检测作业指导书或防雷检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扣2分/项,最高扣4分;

2、检测方法或仪器操作使用不当,扣1分/项,最高扣2分;

3、检测需要开展项目验证或仪器比对试验而未开展的,扣2分。

4、签名不全或代签、位置错误,扣1分/处,最高扣2分;

5、仪器编号错填或未填、检测日期错填或未填,扣1分/处,最高扣4分;

6、资料各表单中基本信息错误、资料各表单中页码错写、资料各表单中修改未进行正确标识,扣1分/处,最高扣6分。

(三)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15分)

1、检测方案不完整(委托方造成的原因除外)或有明显错误,扣1分/处,最高扣3分;

2、缺检测合同,或检测合同有明显错误的,扣3分;

3、未规范使用江苏省气象局监制的检测报告,检测内容不完整,扣1分/处,最高扣6分。

4、缺原始记录表,扣1分/页,最高扣2分;

5、缺防雷装置布置平面示意图,扣1分。

(四)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10分)

1、引用标准错误,扣2分/处,最高扣4分;

2、被检测对象防雷分类和防雷等级判定错误,扣4分;

3、引用标准不全或引用过时标准,扣1分/处,最高扣2分。

(五)检测数据的准确性(10分)

1、缺符合要求的防雷安全检测质量管理手册,扣3分;

2、使用超检的检测仪器设备,扣1分/台,最高扣3分;

3、检测数据与检测意见不对应,扣1分/处,最高扣2分;

4、检测数据的单位与标准中规定的单位不一致,扣1分/处,最高扣2分。

(六)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12分)

1、检测报告内容与原始记录表不对应,扣1分/处,最高扣4分;

2、原始记录表与检测方案内容不对应,扣1分/处,最高扣4分;

3、原始记录表中所记录的防雷装置与防雷装置平面示意图不对应,扣1分/处,最高扣2分;

4、原始记录表中各要素之间不对应,扣1分/处,最高扣2分。

(七)检测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13分)

1、检测报告(含项目验证或仪器比对试验报告)综合结论不能全面、客观反应检测结果,或检测结论错误,扣3分/处,最高扣6分;

2、提出的问题与现场不符,扣2分/处,最高扣4分;

3、改进建议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或无可操作性,扣1分/处,最高扣3分。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判定

(一)当全部被考核内容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0%时,判定检测质量考核合格。

(二)当全部被考核内容合格率小于90%时,判定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十九条 省气象局应在收到考核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测机构通报考核结论。

检测机构如对考核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考核结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省气象局将及时向社会公示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并作为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用管理和资质证书到期换证或申请甲级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安全监管对防雷检测资质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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